(2016)川03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桂容与卿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容,卿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初1355号原告:刘桂容,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卿俊辉,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刘桂容与被告卿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卿俊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600元,合计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和5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2000元,合计12000元,并约定分别于2015年3月和5月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于2015年6月28日达成协议,被告以工资存折作抵押,每月偿还本息224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借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挂失,不得变更密码。2015年7月25日被告以孙女生病住院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承诺在工资存折中扣还。2015年10月,被告挂失工资存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桂容现金壹万贰仟元整,利息月息2分,每月支付利息。(原2014年4月29号打的借条作废)借款人:卿俊辉。”2015年7月2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元,约定在存折中扣还,同时出具承诺书一张,载明:“本人自愿从2015年7月25日起每月在工资折子偿还2000元,付息240元,合计2240元。承诺人:卿俊辉。”尔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从存折中取现2240元,合计6720元;被告先后三次归还原告共计2500元。现原告以余款催收未果诉来本院,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卿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桂容借款本金4500元并支付利息600元,合计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卿俊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