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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根保与王尔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保,王尔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吴根保,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尔坤,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尔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25.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