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晓娟与孔玲发、王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发,王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476号请执行人李晓娟,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农贸市场。被执行人孔令发,男,原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珠峰骏景14号楼8楼,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明哲,男,原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庆州花园2号楼2单元501室,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中所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哲在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巴林路西(庆州花园小区8#楼-4052),房屋产权证号为17802110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明哲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巴林路西(庆州花园小区8#楼-4052的房屋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178021101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