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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3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新东与宋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东,宋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3**民初1680号原告:闫新东。被告:宋友君。原告闫新东诉被告宋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新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新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