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3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新东与宋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东,宋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3**民初1680号原告:闫新东。被告:宋友君。原告闫新东诉被告宋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新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新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