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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与被执行人王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王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铁民,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于海与被执行人王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