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与被执行人王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王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铁民,男,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于海与被执行人王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