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8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与赖金丹、应晓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赖金丹,应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8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负责人吴丹红,行长。被执行人赖金丹。被执行人应晓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赖金丹、应晓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赖金丹、应晓方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赖金丹、应晓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赖金丹、应晓方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瑶琳西路77号上林春天城15幢1单元10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33号,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0F∕17F,建筑面积为131.1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27.49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13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5468号,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分摊面积为9.2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79年3月6日】进行价格评估,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评估后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杭八达估字(2016)FA-00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91万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73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蒋昱(公民身份号码以80.5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金丹、应晓方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瑶琳西路77号上林春天城15幢1单元10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3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145468号】以8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蒋昱(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昱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