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沈凤英与砚山李才荣综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凤英,砚山李才荣综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凤英,女,汉族,1947年10月16日生,住云南省广南县。委托代理人汤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砚山李才荣综合医院。机构代码证:L6870612-5。地址: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李昌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森,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上诉人沈凤英与被上诉人砚山李才荣综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凤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王珏云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