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与茂县尔玛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茂县西部大酒店、杨涛、余婷婷、陈思莉、陈洪勇、陈洪耀、王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茂县尔玛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茂县西部大酒店,杨涛,余婷婷,陈思莉,陈洪勇,陈洪耀,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被执行人:茂县尔玛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茂县西部大酒店。住所地:四川省茂县。法定代表人:陈洪勇。被执行人:杨涛,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余婷婷,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陈思莉,女,1963年7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陈洪勇,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陈洪耀,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王婷,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与茂县尔玛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茂县西部大酒店、杨涛、余婷婷、陈思莉、陈洪勇、陈洪耀、王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909956.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15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6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茂县尔玛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茂县西部大酒店、杨涛、余婷婷、陈思莉、陈洪勇、陈洪耀、王婷承诺于2016年10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882028.61元以及垫付的案件诉讼费22928元、保全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崇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