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浦尔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浦尔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3号罪犯浦尔多,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尔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浦尔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浦尔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得分121.62分。罪��浦尔多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超市购物卡中充值金额7078元,消费金额7136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浦尔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浦尔多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94.6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积极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本次减刑应予降低幅度。综合罪犯改造表现、罚金刑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浦尔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