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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家周、许传光等与张永善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家周,许传光,许传平,许传爱,许传红,张永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85号申请人:许家周。电话:。申请人:许传光。电话:。申请人:许传平。电话:。申请人:许传爱。电话:。申请人:许传红。电话:。五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仕,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永善。申请人许家周、许传光、许传平、许传爱、许传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善驾驶的无号牌五征商品低速普通货车(保全标的额6万元)及其所有的鲁L×××××号牌��型面包车(保全标的额2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共计8万元)。申请人许家周、许传光、许传平、许传爱、许传红提供山东鲁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永善驾驶的无号牌五征商品低速普通货车一辆及鲁L×××××号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7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许家周、许传光、许传平、许传爱、许传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臧金丽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