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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子华与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子华,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60号申请人彭子华,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袁永福,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67号。法定代表人袁永福,执行董事。申请人彭子华与被申请人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子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光明村的9760平方米国土使用权(房地证号:202D房地证2013字第00350号)。申请人彭子华自愿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南坪金紫街10号B3栋31-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111房地证2007字第017**号)、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1号2单元6-1号房屋(房权证号:103房地证2011字第0102**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并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子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子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