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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罗雨朋与彭小明、彭喆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雨朋,彭小明,彭喆斌,罗海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356号原告:罗雨朋,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一被告:彭小明,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现住址:惠州市惠东县。第二被告:彭喆斌,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现住址:惠州是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彭小明,基本情况同上,系第二被告的父亲。第三人:罗海滨,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雨朋诉被告彭小明、彭喆斌、第三人罗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雨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雨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雨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雨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