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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芳与张万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张万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3411号原告周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见红。被告张万宝,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诉被告张万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芳负担。审 判 长  左耀新人民陪审员  赵尔强人民陪审员  孙忠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房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