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住址西吉县。法定代表人罗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刘立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40000元执行款后,对执行费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固原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的账户上的存款59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