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信王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王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信王某,男,1994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信王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信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信王某将韦某1送至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精通酒店介绍给B408X号房的嫖客陈某。卖淫女韦某1收取陈某嫖资250元人民币后,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信王某又将韦某1送至玉州区金港路沃顿酒店介绍给3020X号的嫖客吕某。卖淫女韦某1收取吕某嫖资300元人民币后,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2时许,吕某及韦某1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信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韦某1、陈某、吕某、韦某2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信王某缴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信王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信王某犯介绍卖淫罪成立。被告人王信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信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信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永强人民陪审员 黄章海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