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詹瑞东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詹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詹瑞东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瑞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詹瑞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詹瑞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