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凤华与陈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凤华,陈振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736号原告:邓凤华,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振太,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邓凤华与被告陈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邓凤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邓凤华鉴于陈振太目前去向不明,拟待陈振太出现后再另诉解决,据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准许邓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邓凤华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新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