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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世峰与被告张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峰,张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97号原告郭世峰,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张生兵,男,汉族,45岁,现住址不详。原告郭世峰诉被告张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世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记员许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