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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颜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颜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颜韧,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颜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借款x元(暂未计算逾期利息),执行费x元,合计x元(暂未计算逾期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颜韧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于2016年9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