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特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能庆与刘能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能庆,刘能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1号申请人刘能庆,农民。被申请人刘能伟。申请人刘能庆申请宣告刘能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刘能伟是旺茂农场退休职工,××人,其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是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因被申请人刘能伟于2010年12月9日在旺茂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走失,虽经亲属、朋友花费很多人力财力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将近5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能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能伟,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原住博白县旺茂农场八队,是旺茂农场退休职工,系申请人刘能庆兄弟,于2010年12月9日在旺茂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后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7日发出寻找刘能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刘能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0年12月下落不明,已达4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能庆作为刘能伟的兄弟、监护人,申请宣告刘能伟死亡,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能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昌广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