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任自海与车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海,车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自海,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车文政,山丹县居民。执行担保人:郭家龙,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自海与被执行人车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执行担保人郭家龙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执行担保人郭家龙已履行全部义务,需解除对执行担保人郭家龙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担保人郭加龙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昱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