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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项秋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秋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秋仁,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黄梅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秋仁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秋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项秋仁接到何涛的电话要求其到黄梅镇金沙KTV把朋友徐超送回去,项秋仁与朋友梅雨赶到黄梅镇金沙KTV大厅后,遇见被害人陈某2将梅雨推了一下,在推完后,项秋仁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某2的腹部杀伤。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项秋仁的供述;到案经过;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200号、黄冈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照片4张;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公(梅)鉴(法)字(2016)026号;情况说明;辨认笔录3份;证人程某、陈某1、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秋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秋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项秋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称是徐超打电话叫人去帮忙打架,是受何涛指使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23时许,因徐超、陶锦在黄梅镇金沙KTV与程某闲聊时发生矛盾,徐超便打电话给何涛,被告人项秋仁接到何涛的电话后,便与梅雨一起来到黄梅镇金沙KTV中厅寻找徐超,被害人陈某2看见徐超叫来被告人项秋仁与梅雨,将梅雨推了一下,项秋仁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某2的腹部杀伤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6日23时许,我和朋友在金沙KTV内唱歌,在唱歌时有两个年轻伢将我们的包厢门推开,站在门口,我就到包厢门口问他们找谁?这两个伢不说话,我就大声吼了他们几句,突然那两个伢中有个穿黑色衣服的伢,拿出一把匕首朝我腹部捅了一刀,捅完后,他们就逃离了现场,我感觉肚子很痛,用手摸了一下,看到肚子流了好多血,之后,我就昏倒了,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里。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22时许,我在金沙KTV和朋友陈某2、蒋某等人在5555包厢唱歌,在唱歌的时候,我有事出去了一下,在大厅看到徐超和陶锦两人,我就和他们打招呼,三人坐在一起聊天,由于我们都喝了很多酒,就发生了争吵,我和陶锦相互拉扯起来,这时,陈某2就过来将我和陶锦拉开,我听到徐超在旁边打电话叫人过来。陈某2就将我带到大厅,我们就坐在大厅,过了一会儿,就有两个年轻伢来了,陈某2看到后,就上前和那两个年轻伢说话,在说话时,其中有个年轻伢手里拿着一个东西朝陈某2的身上挥舞了一下就走了,陈某2就往我这边走,我看到陈某2肚子上都是血,人倒在地上,我们就将陈某2送到医院。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23时许,我在金沙KTV当班,看到陈某2、程某等人坐在大厅沙发上聊天,我准备往门口那边走,看到项秋仁手上拿着一把匕首,陈某2便往项秋仁和梅雨那边走,问梅雨来金沙做什么?并推了一下梅雨,我就对陈某2说:“那个伢手上有匕首。”我刚说完,项秋仁就用匕首朝陈某2的腹部杀了一刀,由于陈某2酒喝多了,不知道自己受了伤,当时项秋仁和梅雨就跑了,事后,我们就一起把陈某2送到医院去了。4、证人蒋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4月16日22时许,我们和陈某2、程某等人在金沙KTV5555包厢唱歌,在唱歌时,程某就到包厢外面去了,过了一会,陈某2也到包厢外面去了,我们继续在唱歌,大约十分钟左右,陈某2回到包厢对我们说:“程某在外面和别人搞起来了。”我们就一起到中厅,看到程某和徐超在拉扯,我们就上前将程某拉开,之后,徐超就打电话说:“何涛,你叫两个伢过来,我要搞人。”我们就和陈某2、程某等人坐在中厅的沙发上,过了上十分钟,就有两个伢走过来,其中一个伢叫项秋仁,一个伢叫梅雨,陈某2就上前问项秋仁和梅雨来做什么?他们没有做声,陈某2就把梅雨推了一下,这时,项秋仁就掏出一把匕首朝陈某2的腹部杀了一刀,杀完后,项秋仁和梅雨就跑了,我们后来就把陈某2送到医院去抢救。5、被告人项秋仁的供述,2016年4月16日23时许,我和梅雨在黄梅镇民营街陈刚烧烤店吃东西,期间,接到何涛的电话,何涛说:“我朋友徐超在金沙KTV酒喝多了,你帮忙照顾一下,去将徐超接出来。”于是,我和梅雨一起到金沙找徐超,走到金沙KTV中厅时,看见有好多人,陈某2看到我和梅雨就朝我们走过来,将我推了一下,接着朝梅雨打了一拳,梅雨就倒在地上,我当时很恼火,就从腰间掏出一把银色折叠匕首,朝陈某2的腹部捅了一刀,捅完后,我和梅雨跑了,后面有人追赶,和梅雨跑散后,我就把匕首丢到垃圾箱里去了。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项秋仁被黄梅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7、辨认笔录三份,证实2016年5月8日,被害人陈某2、证人陈某1、程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项秋仁。8、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公(梅)鉴(字)(2016)026号及刑事照片四张,证实被鉴定人陈某2的伤情属重伤二级。9、黄梅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黄梅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多次与何涛、徐超联系,何涛、徐超二人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10、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200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226号,证实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项秋仁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项秋仁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项秋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秋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秋仁犯罪后,当庭能够坦白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项秋仁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撤回了起诉,但是,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项秋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秋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项秋仁的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罗卫军审判员  邢俊超审判员  唐永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