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新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258号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海,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英,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曹新英均不服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阜开劳仲字第00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皖1202民初4191号案件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李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