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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017号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16A、E室。法定代表人姚泽轩。委托代理人殷铁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景田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坚。委托代理人刘艳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伟荣,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开庭审理后,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绿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古  东  君人民陪审员 曹  晓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