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夷陵区支行与苏效民、杨兵、田丹凤、威仕伯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行,苏效民,杨兵,田丹凤,宜昌威仕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5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夷陵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97402-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32号。委托代理人曹勇,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效民,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杨兵,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夷陵区看守所。被告田丹凤,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威仕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伯建筑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北门外正街100号。法定代表人苏效民,威仕伯建筑公司董事。原告邮政储蓄夷陵区支行诉被告苏效民、杨兵、田丹凤、威仕伯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邮政储蓄夷陵区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夷陵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仁竹审 判 员  汪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舒邦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