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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刘纯志、涂小清、刘瑞清、刘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刘纯志,涂小清,刘瑞清,刘小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住址:万安县凤凰路32号。负责人:杨学恩,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叶菁,系该行的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系该行职工。被告:刘纯志、涂小清、刘瑞清、刘小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诉被告刘纯志、涂小清、刘瑞清、刘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承担483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83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审 判 长  曾春明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胡堪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