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春友申请谭永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友,谭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友,1973年5月8生,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谭永山,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友与被执行人谭永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谭永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