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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孔令武与刘喜土地侵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令伍,刘喜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令伍,男,蒙古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奈曼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喜,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奈曼旗。再审申请人孔令武因与被申请人刘喜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民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孔令武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对本院(2015)通民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孔令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令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