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金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876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0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淮安唯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