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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27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