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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怀军,旷昌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旷昌梁,熊怀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0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荣华集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5749。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兴红,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XXX。被告:旷昌梁,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XXX。被告:熊怀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荣华名都*****#。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旷昌梁、熊怀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旷昌梁、熊怀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