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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包虹与丁承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虹,丁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包虹,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号4-1。被执行人:丁承伟,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横山街***号1-2。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包虹与被执行人丁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