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金美与张顺林、夏存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美,张顺林,夏存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652号原告:朱金美。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顺林。被告:夏存妹。原告朱金美诉被告张顺林、夏存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金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朱金美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梦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