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洪宝与田桂红、许峰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84号申请保全人:李洪宝,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田桂红,女,1969年10月28日,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许峰,男,1969年1月7日,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洪宝与被申请保全人田桂红、许峰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田桂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田桂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李洪宝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