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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军钊、李强、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邓军钊,李强,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31号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申请人:邓军钊,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李秀梅,女,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担保人:杨荣海,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邓军钊、李强、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31万元的存款或鲁庆第***号房产。担保人杨荣海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号房屋(房权证号为鲁房权证庆字第****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担保人杨荣海的担保财产,即房权证号为鲁房权证庆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