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魏微申请执行武志斌执行裁定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武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魏巍,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武志斌,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武志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魏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