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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文基与董光彪、王志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基,董光彪,王志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11号申请人王文基,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董光彪,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王志波,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王文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董光彪、王志波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光彪、王志波银行存款四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