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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韩学高、钟玉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友,韩学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刑初418号自诉人:钟玉友。被告人:韩学高。本院在审理钟玉友与被告人韩学高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自诉人钟玉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钟玉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钟玉友撤回自诉。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士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