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成虎与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虎,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3722号原告:陈成虎,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韩丽,女,住寿光市。原告陈成虎与被告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成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成虎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10月3日,被告称家人住院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元,承诺次日偿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韩丽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被告韩丽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为有效证据并在案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丽返还原告陈成虎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