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建兴与朱义桑、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兴,朱义桑,朱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222号原告:蔡建兴,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朱义桑,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朱丽英,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蔡建兴与被告朱义桑、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蔡建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建兴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蔡建兴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志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