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冬华、邢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冬华,邢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426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被告:白冬华。被告:邢光兰。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冬华、邢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