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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国华与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华,张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993号原告高国华,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陶书峰,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国,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华与被告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兴国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