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绍华、朱招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少华,朱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执行人张少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朱招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绍华、朱招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0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61104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5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