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亚龙与程俊、梁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龙,程俊,梁静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542号原告吴亚龙,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被告程俊,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静怡,女,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龙诉被告程俊、梁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程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以本案借款与被告梁静怡无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应由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从原债权人何志伟处获得,而原债权人何志伟与被告程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签订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原债权人与被告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约定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仍应适用原合同的约定,本院为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程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程俊交纳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燕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