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2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科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成波、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成波,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6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成波、李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科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成波、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