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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车淑辉,王榕等与夏杰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淑辉,王敏,王榕,夏杰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76号原告:车淑辉,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敏,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榕,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夏杰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淑辉、王敏、王榕诉被告夏杰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淑辉、王敏、王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淑辉、王敏、王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淑辉、王敏、王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车淑辉、王敏、王榕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