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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新,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建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郭王村徐*组****号。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胡运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建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新在案件受理费缓交期满后,在收到本院催缴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祥昆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明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送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去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