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陆爱环与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环,李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498号原告:陆爱环,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李华龙,男,1985年1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陆爱环与被告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陆爱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爱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爱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原告陆爱环负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