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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陆爱环与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环,李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498号原告:陆爱环,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李华龙,男,1985年1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陆爱环与被告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陆爱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爱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爱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原告陆爱环负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