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财险延安支公司与被告圣明宫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延安圣明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2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延安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风情街。负责人:林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圣明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明宫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平安财险延安支公司与被告圣明宫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位赔偿马琴的财产损失407980.5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合计42598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3日,��告与马琴签订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被保险标的为马琴所有的位于延安圣明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尹家沟建材市场B区1-5号房内的财产,期限自2013年8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8月23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2013年12月28日15时左右,延安圣明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尹家沟建材市场B区因故起火,消防部门在施救过程中,为防止火势扩大蔓延,喷淋水导致马琴商铺及库房内货物淋水损失。2014年1月1日,原告与马琴共同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及损失金额予以评估。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评估,本次事故原因为消防水淋,保险责任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345220.65元。马琴向被告索赔未果后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宝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经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55号)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60号)判决,由原告向马琴赔偿财产损失40798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合计425980.5元。原告先后于2015年8月11日和9月17日已经履行了代位赔偿义务。原告认为,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马琴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圣明宫公司的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其他线索,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圣明宫公司的准确住所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