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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初1383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胜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无子女。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共同财产没有。有共同债务,但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5年12月18日,被告因诈骗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服刑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入狱,严重伤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请求合理,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一项,因原告举证受限,难以查明,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另案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胜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晗 来自